(2017)冀0527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薛骏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骏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刑初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骏,曾用名薛四,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阳原县浩鑫臻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因涉嫌犯窝藏罪,2015年4月25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5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0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公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骏犯窝藏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时任张家口市阳原县国土局局长的杨某1(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薛骏,称最近遇到麻烦事想到外地躲几天,让薛骏找人为其在外地租赁房屋居住以便躲藏。随后,薛骏电话联系朋友安某1(男,48岁,山西省大同市人),薛骏在隐瞒了杨某1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让安某1租下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腾龙雅苑3号楼9层1室。后薛骏开车将杨某1送往该处躲藏。两周后的一天,杨某2(另案处理)到阳某找到薛骏,并交给薛骏现金人民币10万元让其将该款转交杨某1使用。2013年春,杨某2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其住处附近再次交给薛骏现金人民币10万元,让薛骏将该款也交给杨某1使用。2012年12月5日,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1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日杨某1被上网追逃。被告人薛骏在明知杨某1被检察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下,独自乘坐公交车秘密赶到太原市,在太原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一家小旅馆房间内与杨某1单独见面,并将杨某1前妻祁某2和儿子杨阳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消息告知杨某1。2014年9月,薛骏再次秘密乘坐公交车赶到太原市,在太原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一家小旅馆内与杨某1单独见面,将杨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消息告知杨某1。2015年春节前后,薛骏再次到太原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一家小旅馆内与杨某1单独见面,在告知杨某1被上网通缉一事的同时,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杨某1,供杨某1用于在逃期间生活开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被告人薛骏明知杨某1是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骏辩称,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希望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时任张家口市阳某国土局局长的杨某1找到被告人薛骏,称最近遇到麻烦事想到外地躲几天,让薛骏找人为其在外地租赁房屋居住以便躲藏。随后,薛骏电话联系朋友山西省大同市安某1,薛骏在隐瞒了杨某1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让安某1租下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腾龙雅苑3号楼9层1室。后薛骏开车将杨某1送往该处躲藏。两周后的一天,杨某2到阳某找到薛骏,在阳某光华路附近薛骏驾驶的冀G×××××白色尼桑轿车内交给薛骏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让薛骏将该款转交杨某1使用。2013年春,薛骏去北京办事,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杨某2住处附近一地铁站口,杨某2再次交给薛骏现金人民币10万元,让薛骏将该款也交给杨某1使用。2012年12月5日,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1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日杨某1被上网追逃。2014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1前妻祁某2监视居住,8月对杨某1儿子杨阳刑事拘留,后被告人薛骏在明知杨某1被检察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下,独自乘坐公交车秘密赶到太原市,让安某1在太原市长途汽车站附近预定一家小旅馆房间后,薛骏与杨某1单独见面,薛骏将祁某2和杨阳被抓消息告知杨某1。2014年9月杨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薛骏再次秘密乘坐公交车赶到太原市,经让安某1与杨某1联系后,薛骏在太原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一家小旅馆内与杨某1单独见面,将杨某2被抓消息告知杨某1。2015年春节前后,薛骏再次到太原市,仍让安某1与杨某1联系后,薛骏在太原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一家小旅馆内与杨某1单独见面,在告知杨某1被上网通缉一事的同时,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杨某1,供杨某1用于在逃期间生活开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7日,南和县公安局警察大队接到邢台市公安局邢公(邢)指管字【2015】00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经对薛骏涉嫌窝藏罪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决定由南和县公安局管辖,经初步核查,2012年8月份被告人薛骏在明知阳某国土局局长杨某1正在被邢台市检察机关调查期间,私自将杨某1送往山西省太原市,并安排他人为杨某1提供住所藏匿。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薛骏,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小巷街1号。3、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河北省公安厅经对薛骏窝藏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由邢台市公安局管辖。邢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邢台市公安局经对薛骏窝藏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由南和县公安局管辖。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5日,南和县公安局民警刘某、张某在张家口市阳某西城镇昌盛西街将被告人薛骏当场抓获。5、租房协议,证实安某1租赁汪某房子合同,租赁期限自2012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11日。安某1续租汪某房子合同,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6、平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平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1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7、办案说明,南和县公安局在刑警大队在办理薛骏窝藏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2的讯问笔录上“薛某1”与“薛骏”系同一人,即“薛骏”。8、办案说明,南和县公安局在刑警大队在办理薛骏窝藏一案中,被告人薛骏到案后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供述处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1藏匿地点,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1。9、证人安某1辨认笔录附照片,证实证人安某1在12名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薛骏领来的男子杨某1。附辨认照片两张。10、证人杨某1证言,案发前任阳某国土资源局局长。2012年7、8月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因为身体和单位的原因想出去散散心,就把薛骏叫到单位,我跟他说在大同、太原附近找个朋友租个房子住几天,后来薛骏就联系了他在山西太原的一个姓安的朋友,后来薛骏跟我说房子租好了,我就联系薛骏开车接我,然后我们一起到的太原。我们到太原后,在高速附近安某1开车接的我,薛骏说有事就先回去了,后来安某1就把我拉到山西太原亲贤北街的腾龙雅苑3号楼901室,他事先给租好的房子,直到你们抓到我为止我一直在那居住。我和薛骏关系不错,整天在一起,他又是我的亲戚,所以叫他办的。薛骏怎么跟安某1联系的我不清楚,我也没有问他,是薛骏开车送的我,我记不清薛骏开什么车送的我了。安某1不知道我是干什么的,我没有跟他说,薛骏怎么跟他说的我就不知道。是安某1给租的,用的安某1的身份证租的,签没签协议我记不清了,这都是安某1办的,房租一年三万多,具体数记不清了,都是我给的安某1,安某1给交的房租。我去的时候就带了十七八万元和一些随身的衣服。这几年在太原的生活费用是我开始自己带来一部分,后来薛骏给我送了二十万。在2015年春节后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薛骏到太原来找我,我不知道是谁在火车站附近的小旅馆里开的房间,我和薛骏在那见得面,他是来劝我投案自首的,他意思就是劝我投案,我当时跟他说我心里挺乱再想想。后来他给了我二十万,说怕我在外面时间长了没有钱了给带点钱,我就叫他把钱先留下吧,之后薛骏就走了。薛骏没给我说二十万元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开始送我到太原时,我没有被网上追逃,后来什么时间被上的网我不清楚,但是我后来听说是被上网了。薛骏后来也是听说这事之后跟我见面说的出事了,叫我赶紧投案。11、证人杨某2证言,我认识薛骏,薛骏是我妹妹杨某2的小叔子。我和薛骏见过三四次面。我记得就是在杨某1逃跑期间,我回阳原老家的时候,我和薛骏在阳某见过面,见面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我都记不清楚了,主要是谈杨某1的事情,怎么找人给杨某1说情。我跟薛骏谈过钱的事,薛骏他说找人给跑跑杨某1的事儿,他找了叫个“二伟”的人,让“二伟”托关系找人说情,得需要花钱,然后我就给了“二伟”钱。这20万我给“二伟”了。我想不起来给过薛骏钱没有,你让我好好想想。12、证人汪某证言,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腾苑3号楼9层01户是我的房子,我原来在这个地方住,2013年我把这个房子租了出去,我租给一个叫安某1的人了。我和安某1之间有租房合同,上面写着他的身份证号呢,一会我给你们提供一下租房合同。2013年8月份的时候,我的房子要出租,就把信息挂到中介公司,然后中介公司和安某1一起找的我,要租我家的房子,我们商定好价格后我和安某1签订了租房合同,租金为每年26000元左右,日期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到2014年8月份的时候,安某1租的时期快到期了,我打电话问他还租不租,他说还租呢,然后我们俩人没有通过中介公司就续签了一年合同,日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止,租金为29000元。他说他朋友有生意经常来太原,常住宾馆不合适,租个房子比较合适,我就租给他了。我不知道安某1的朋友是谁,租金两次都是安某1以转账的方式给我转的钱。见过一面住我房子的人,还是他刚租我房子的时候,我去看了一下,是个男的,时间长了具体长什么样我记不清了,什么地方人也不清楚。我不知道安某1租我房子期间,是否还有其他人和安某1的朋友一起住,因为我租出去了,我也不能私自进人家的房子。出租房子没有到当地派出所备案,我们这地方很少有备案的,我没有去备案。我不知道我房子住的是在逃犯罪嫌疑人。13、证人安某1证言,1994年左右我在阳某上班期间认识的薛骏,因为薛骏在家排行老四,我经常喊他薛某2。我们是1994年认识的,是朋友关系。我是2009年到的太原市。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他朋友来太原做生意,想让我帮他朋友在太原租个房子,我就答应了。后来我通过中介找到太原市亲贤北街腾龙雅苑3-9-01号房子,交了定金,签了一年的合同,然后通知薛某2来太原。过了两三天,薛某2带个人来太原找我,我把他们领到我替他朋友租的房子那里,薛某2他朋友把钱给了我,我把钱就给了房东了。我现在记不清了薛某2他朋友给了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给房东现金还是转账了,反正是带租金给房东了。薛某2给我说他朋友叫红卫,张家口阳某的,具体姓什么我不知道,电话:187××××3192、134××××0712,其他我就不知道了。帮薛某2租好房子后,薛骏来过三四次,每次来都是找红卫的,具体找他什么事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薛某2和他朋友是什么关系,一般薛某2来太原的时候,让我给红卫说一下薛某2要来找他了,别的没什么来往。到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具体那天记不清了,房东给我打电话问我还租不租,我就问薛某2他朋友红卫租不租,红卫说租,我就去找红卫把租金拿上给房东,又续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租金大概是2、3万块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们之间有合同,合同上写着呢。这次也记不清怎么给房东钱的,不是给房东现金就是转账。房东他叫汪某,男,现在36、7岁,太原市人,他手机号码是138××××1480,其他况不清楚。14、被告人薛骏供述,我认识张家口市阳某的杨某1,杨某1的二姐杨某2是我哥哥薛某2的妻子,我们是亲戚关系。杨某1曾经任张家口市阳某国土资源局局长,2012年夏天的时候,因为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调查,后来杨某1就跑了。到2012年年底的时候,我听说杨某1被检察机关上网追逃了,杨某1应该在山西省太原市居住。杨某1被检察机关调查后,我通过一个朋友把杨某1安排在山西省太原市居住。我知道我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我考虑一下是否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把杨某1找到。15、被告人薛骏供述,杨某1现在山西省太原市藏匿,具体的地址我现在说不上来,但是我能够通过我的朋友找到杨某1。杨某1曾任张家口阳某国土局局长,两年前他因为工作,经济上出了事,所以他就逃跑了。我朋友叫安某1,男,50岁左右,他是山西人,他现在太原市做建筑外墙保温工作。他的住址我说不上来,但我知道安某1的联系电话是186××××3578,我可以带你们去找他。16、被告人薛骏供述,认识我的人也叫我“老四”、“薛某2”。杨某1,男,50岁,张家口阳某人,曾任张家口阳某国土局局长。杨某1是我二嫂杨某2的亲弟弟,我们是亲戚。2012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约七八月份,杨某1当时是阳某国土局的局长,在杨某1走的前几天,杨某1开车找我(具体地点我忘了),他在车上给我说他最近有点麻烦事叫我和他出去待两天,还叫我找一个不经常来往的外地朋友,在外地给他租一个房,租房不要用我们俩身份证办理,我当时就说我有一个在太原的叫安某1的朋友符合条件,杨某1当时就同意了。我们分手以后,我就联系安某1,给安某1说了租房子的事,安某1同意帮忙。后来又过了几天,杨某1叫我开车到阳原工业街去接他,我就开着我的白尼桑车到工业街接的他,见面后杨某1给我说咱们走吧,我就开车拉着杨某1找到在山西太原的朋友安某1,我当时给安某1介绍杨某1说叫“宏伟”,因为做生意赔了,欠了不少账,想在太原找个地方躲躲,安某1就在山西太原联系了一个住的地方,并用安某1的名字将房子租了下来,杨某1就一直住在那里。我当时听说因为阳原土地的事,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正在阳某调查,具体什么事不清楚。杨某1说的出去走两天意思就是出去躲几天,我就见他背了一个双肩包,手里带来一个手提袋,里面装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别的没有见。杨某1给我说了之后,我给安某1打的电话说的租房的事,我没有给安某1说杨某1的真实姓名。在我和杨某1去太原的路上,杨某1给我说,介绍他时就说叫“宏伟”,说“宏伟”做生意赔了欠不少账,为了躲账才到太原的,因为我跟安某1的关系还不错,安某1也没有多问。安某1具体给联系租的房,我只知道是在太原市,我没有去过,具体地点我不知道,当时房租是多少钱我不清楚,钱是杨某1出的,钱应该是杨某1身上带着的,怎么交给房东的我不清楚。杨某1躲到太原之后,开始时我们电话联系,2012年底杨某1被上网追逃了,我们就不电话联系了。后来我记得是联系见过两次面。第一次是听说邢台公安局把杨某1的妻子祁某2和儿子杨阳抓走之后,我往太原去过一次,第二次是邢台市公安局把杨某1大姐杨某2抓走之后,我往太原去过一次,都是为了将消息告诉杨某1。每次跟杨某1联系我都是坐公交车到太原,然后用太原当地的电话跟安某1联系,让安某1联系杨某1见面。我当时跟杨某1联系的电话是临时花几百块钱买的,后来连手机带号都扔了,杨某1的电话号码我现在记不清了。我一个是要将这些消息告诉杨某1,另一个目的是劝他出来解决问题,但他这个人太自私,我给他说了这些后,他说不让我管,他还说上面(上面的意思是上面的领导)的人肯定管这事,不然把他们都牵连了。我和杨某1联系的方式也没有专门商量,大家都知道是躲事,所以都隐蔽点,所以我去的时候就不开车,然后就用太原当地打电话跟安某1联系,然后再让安某1联系杨某1见面,这样杨某1就不容易被别人找到。安某1只知道杨某1叫“宏伟”,就是因为生意做赔了,到太原躲债,别的他就不知道。第一次,2014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是听说杨某1的妻子祁某2和儿子杨阳被邢台公安局抓走后,我自己坐大巴车到太原,我让安某1联系的杨某1,我在太原的一家宾馆开的房,具体哪一家宾馆我记不清了,杨某1到宾馆里跟我见的面,我把我听说祁某2和杨阳的情况给杨某1说了,叫他赶紧出面解决这个问题,杨某1只说知道了,也没有说怎么办,后来我就回阳原了。第二次是我听说杨某1的大姐杨某2被邢台市公安局抓了之后,我又一次坐大巴去了一次太原,我也是在太原开了宾馆,让安某1把杨某1喊过来在宾馆见的面,我将我听说的大姐杨某2的事告诉他,叫他赶紧出面解决这事,但他什么也没有说,后来我就回阳原了,杨某1还在太原躲着,他什么也没有做。就是怕被人发现。每次开房都是让安某1开的,具体是用谁的身份证我不知道。去找杨某1的时候都是我自己去的,和杨某1谈话的时候就我和杨某1,没有别人。当时都在找杨某1,我怕被别人知道,所以就坐公交车去了。我是在2012年年底2013年初的时候,听说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因为阳原国土局的事要抓杨某1,而且杨某1还被网上追逃了,我和杨某1是亲戚,关系也不错,当时杨某1让我送他走的时候没有听说要抓他,只是听说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在查某原国土局的事,杨某1也只是说出去走两天,过几天没有事了就回来,我感觉也没有什么大事,我就把他送到太原我朋友那了,其实我心里挺害怕的,但考虑我们是亲戚,检察机关和公安局的也没有找我问这件事,所以也就没敢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告这件事。我知道我这件事做错了。17、被告人薛骏供述,杨某1在山西太原躲藏的那段时间,我给杨某1送过一次钱。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杨某1在山西太原躲着,我跟着杨某1大姐杨某2给杨某1活动事,期间杨某2分两次给了我20万元,叫我转交给杨某1,后来我去山西太原跟杨某1见面时就将这20万元都给了杨某1。杨某2共给了我20万元,是杨某2托我给杨某1的,我当时给杨某1说大姐杨某2让给你的钱,杨某1也没多问就拿走了。我不知道杨某2给我的钱是从哪来的,杨某2知道我将钱给了杨某1后,后来我在阳原和杨某2见面时给杨某2说了给钱的事,杨某2当时说好好,没说别的。18、被告人薛骏供述,我记得是在2012年7、8月份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杨某1叫我开车到阳某工业街接他,后我就开着我的白色尼桑颐达轿车到工业街接了杨某1,见面后,杨某1说咱们走吧,我就开车拉着杨某1到了山西省太原市找到安某1,安某1给杨某1租了一个房子,杨某1就一直住在哪里。我当时给安某1介绍杨某1时,说杨某1叫:“宏伟”,因为做生意赔了,欠了别人不少钱,想在太原市找个地方躲躲,安某1说行了,就在太原市用安某1的名字给杨某1租了房子。当时我听说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正在阳某调查土地的事情,杨某1当时是阳某国土资源局的局长,杨某1为躲避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就出去躲着了。我大概是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知道杨某1被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上网追逃的事情的,我在阳某听别人传说的,具体的事情我不清楚,我一共给杨某1送过一次钱20万元人民币,这20万元人民币是杨某1大姐杨某2给我的。2012年的7、8月份的时候,当时杨某1去了山西省太原市躲着,后来,我就跟着杨某1的大姐杨某2给杨某1活动,就在那段时间里,也就是杨某1走后两周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有天下午,杨某2回阳某,我开着车和杨某2在张家口市阳某城边的公路上,杨某2给了我10万元人民币,当时杨某2还对我说:“你拿着吧,这钱你自己花也行,给杨某1也行。”我就知道这是杨某2让我给杨某1的钱,因为杨某2说:“这钱你自己花也行”,其实就虚让让我,实际就是要给杨某1的,后过了一个月,还是在张家口市阳某城边的公路上,我和杨某2我们两个人在一辆车上时,杨某2又给我了10万元人民币,她还是说:“又给你拿了点钱,这钱你自己花也行,给杨某1也行”。我一看还是10万元人民币,我就把这10万元人民也收下,这两次总共给了我20万元人民币,钱交给我之后,我当时没有去交给杨某1,因为我送杨某1去太原走的时候,我曾问过杨某1要不要给他留点钱,杨某1说:“不用,带的钱够花”,所以我觉得杨某1刚走没有多长时间,手里应该不会缺钱,我就没有顾上去太原找杨某1送钱,那时候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还没有要抓捕杨某1,我跟着大姐杨某2正帮着活动活动,差不多半年后,也就是到了2012年年底,我听说检察院对杨某1上网追逃了,所以我就不敢去找杨某1送钱了,怕出事,再到后来,我想杨某2让我把钱给杨某1,我一直没给,我自己不能拿着这个钱,本来不是我的,就是杨某2要给杨某1的钱,于是2015年春节前后的时候,具体的时间我既不清楚了,我去山西太原市找杨某1,劝他投案自首,我通过安某1联系了杨某1,在太原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小旅馆里见了面,见面后,我对杨某1说:“你家里人都出事被公安局抓起来了,你也被上网了,你还是早点出来把事情说清楚吧,别牵连你的家人”,杨某1说让他在想想,后来我就把杨某2给我的20万元现金给了杨某1。上述证据均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骏明知杨某1是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薛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涉嫌重大犯罪分子杨某1,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薛骏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薛骏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骏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审 判 长 韩朝增代理审判员 李晓晓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