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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破申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破申1号之二申请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沙陀营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吴礼顺,系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28日申请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公司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就该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申请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2014年1月27日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丹江口市财政局借款300万元,由申请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由于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该笔借款,申请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对该笔借款进行了代偿。两笔借款共计600万元,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偿还。另查明: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16日在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注册号为420381000002527,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00万元。2017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反映资产总额为103,987,531.24元,包括流动资产9,715,859.01元、固定资产71,285,372.23元;资产负债表反映负债总额为225,148,955.26元,包括流动负债126,390,000.00元、长期负债12,033,281.81元。资产负债表反映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1,161,424.02元,包括实收资本23,000,000元、资本公积13,771,660元、未分配利润-157,933,024.02元。资产负债率216.5%。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申请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并参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周智华审判员 沈竟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红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