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故城县恒通冲压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富能达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恒通冲压件有限公司,重庆富能达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民初636号原告:故城县恒通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东北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8082865XW。法定代表人:范文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富能达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66155793H。法定代表人:舒春秋,总经理。原告故城县恒通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能达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故城县恒通冲压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富能达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故城县恒通冲压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42675.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经济往来,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就长期供货签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一份,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截止到起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2675.65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起诉至法院。被告重庆富能达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就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二、钢背采购单一份。证明杨禄标是被告的员工。三、2017年3月4日,杨禄标与原告的员工裴冬梅之间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42675.65元。四、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应当在2016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五、原告给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九份和出库单一份。证明原告共向被告出售了价值470675.65元的货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素有经济往来,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就长期供货签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一份,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2675.65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42675.65元,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并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42675.65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富能达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故城县恒通冲压件有限公司货款142675.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157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847元,由被告重庆富能达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