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冯和菊、崔光福等与刘超、黄开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和菊,崔光福,崔羽凡,万红,李亚南,刘超,黄开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773号之一原告:冯和菊(系死者崔建龙母亲),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光福(系死者崔建龙父亲),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羽凡(系死者崔建龙女儿),200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冯和菊(系崔羽凡祖母),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坪村*组*号。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万红(系死者崔建龙之妻),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十堰睿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亚南(系死者崔建龙继女),200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万红(系李亚南母亲),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十堰睿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4组15号01室。被告:刘超,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黄开明,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和路。负责人:肖贤武,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娇,系该支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和菊、崔光福、崔羽凡、万红、李亚南诉被告刘超、黄开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五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开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和菊、崔光福、崔羽凡、万红、李亚南的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和菊、崔光福、崔羽凡、万红、李亚南撤回对被告黄开明的起诉。审判员 王延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礼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