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九村民组、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九村民组,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贾春艳,贾冬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再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九村民组,住所地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负责人:张建坡,该村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贾春艳,女,住宝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贾冬艳,女,住宝丰县。二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任提,女,住宝丰县,系二被申请人外婆。再审申请人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九村民组、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贾春艳、贾冬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豫0421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九村民组、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豫04民申2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建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洲,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任提到庭参加了诉讼,再审申请人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九村民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贾春艳、贾冬艳主张的事项须经民主议定,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九村民组、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制定了分配方案;二、贾春艳、贾冬艳的父母系法定代理人,任提能否作为贾春艳、贾冬艳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