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宣伟斌与夏剑杰、夏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伟斌,夏剑杰,夏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349号原告:宣伟斌,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蒋骅,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剑杰,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夏云杰,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伟斌与被告夏剑杰、夏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伟斌于2017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伟斌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伟斌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5元,由原告宣伟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国栋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无代书记员 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