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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文军与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军,吴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656号原告:朱文军,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图们市。被告:吴志伟,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军与被告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