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最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最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最明,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6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最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最明自2016年9月起在其管理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和顺路393号东侧的无名发廊容留刘某1、王某、刘三英(均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并向上述三人收取每人每次30元人民币作为提成。2016年10月27日20时许,刘某1、王某、刘某2在发廊门口以130元/人的价格招揽到嫖客陈某、李某1、姚某(均另案处理)后,将他们分别带至位于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5号的102房、对川村6号的103房、106房发生性关系。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刘某1、陈某等六人抓获,并当场扣押避孕套等物品,另在涉案发廊抓获被告人陈最明。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最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刘某1、李某1、王某、姚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和拍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及用户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最明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最明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最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最明犯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最明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最明犯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最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最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爱琳审 判 员 张恩广人民陪审员 李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