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珺铭与张海宇、齐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珺铭,张海宇,齐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677号原告:薛珺铭,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张海宇,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齐有宝,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珺铭与被告张海宇、齐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珺铭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珺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珺铭负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