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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段圣银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圣银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圣银,男,1982年5月17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圣银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段圣银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曼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圣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段圣银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在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后孙寨村开办牙科诊所,并分别于2015年2月4日、2016年6月3日被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两次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段圣银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无证经营该诊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圣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孙某的证言,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件移送书、丰卫医罚(2015)1006号、(2016)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段圣银经营的诊所照片及被告人段圣银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圣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段圣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丰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段圣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被告人段圣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圣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段圣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圣银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道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