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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4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冀淑玲与朝克图、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淑玲,朝克图,王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4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冀淑玲,女,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兴和县。被执行人:朝克图,男,蒙古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晓英,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兴和县。本院在执行冀淑玲与朝克图、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晓英在中国工商银行乌兰察布文化路支行的账户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晓英在中国工商银行乌兰察布文化路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 孙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建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