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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独山县基长民族花炮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县基长民族花炮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629号原告: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独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80686407E。法定代表人:余明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娜,贵州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被告:独山县基长民族花炮厂,住所独山县基长镇高塘村拉然组,注册号522726000053058。法定代表人:彭仲勋,系该厂投资人。原告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独山县基长民族花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荣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盛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