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兆洋与济宁金利物业有限公司、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洋,济宁金利物业有限公司,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902号原告:张兆洋,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住址: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南,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金利物业有限公司,住任城区南张镇唐口矿法定代理人:司志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李庙村。法定代表人:薄其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艳,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兆洋与被告济宁金利物业有限公司、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兆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兆洋负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