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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兆洋与济宁金利物业有限公司、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洋,济宁金利物业有限公司,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902号原告:张兆洋,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住址: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南,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金利物业有限公司,住任城区南张镇唐口矿法定代理人:司志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李庙村。法定代表人:薄其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艳,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兆洋与被告济宁金利物业有限公司、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兆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兆洋负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