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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云林与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林,陈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3199号原告:李云林,男,生于1984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陈伦,男,生于1981年11月4日,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云林与被告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陈伦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云林与被告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刘 苍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人民陪审员  张隆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若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