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南县永佳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南县永佳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永佳,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西山镇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陈锡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韵潇,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民军,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平南县永佳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街。法定代表人:黄永佳。被执行人:黄永佳,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执行人:李莉,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平南县永佳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永佳、李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72民特24号民事裁定,依法申请本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南县永佳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平南永佳9698”号船,本院已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平南永佳9698”号船具体位置,本院无法实施扣押以及拍卖、变卖。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案涉船舶具备实施拍卖、变卖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船舶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成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