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舟芬、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舟芬,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舟山市品成水产有限公司,陈才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舟芬。委托代理人: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韬,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舟山市品成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才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才章。再审申请人马舟芬因与被申请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舟山市品成水产有限公司、陈才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浙0204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舟芬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舟芬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舟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洁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