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奕强、林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奕强,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奕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林翔,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翔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白沙支行账号为37×××71的账户存款,经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林翔的银行存款,本案的案款34409.18元以及本案执行费395.75元全部执行到位,债务已经清偿,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翔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白沙支行账号为37×××71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成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