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源市忠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8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5民初708号、(2017)粤16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河源市忠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15253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大沥支行账户存款30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