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挺与罗剑峰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挺,罗剑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545号原告:吴挺,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罗剑峰,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吴挺与被告罗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挺以与罗剑峰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吴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吴挺负担。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