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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挺与罗剑峰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挺,罗剑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545号原告:吴挺,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罗剑峰,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吴挺与被告罗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挺以与罗剑峰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吴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吴挺负担。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