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晓和与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和,朱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790号原告徐晓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朱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徐振华,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晓和诉被告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军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原告徐晓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