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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晓和与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和,朱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790号原告徐晓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朱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徐振华,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晓和诉被告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军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原告徐晓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