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广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鸿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广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鸿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956号原告:广东顺德广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居委会金斗工业区5号之三。法定代表人:唐继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宝珍,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西鸿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城西产业园2区。法定代表人:李俊鸿。原告广东顺德广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固公司)与���告广西鸿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所欠原告之设备加工款139900元,并赔偿违约金23000元(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上述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付清设备加工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以后顺延计算),合计16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下称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一套饲料生产设备。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条款:1.被告委托原告加工500KG/次双轴浆叶式不锈钢搅拌机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及液体饲料生产线,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设计、加工及安装,附流程���、清单、各种配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功率、单价、以设备加工清单为准。2.设备质量要求及原告售后服务期限:原告对所加工的上述设备在一年内免费保修,即保修期限(质量保证期)从原告安装调试设备完毕之日起为一年,此期间内如有因被告使用不良而致故障损坏不在此限。3.交货地点为被告生产车间,设备进场安装日期:被告付定金后30天内,安装时间约15天。4.由原告将设备送至被告生产车间,运费由原告承担。5.货款总额279800元(含17%增值税)。结算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签订后被告付定金139900元,原告完成安装调试之日开具发票,被告付款139900元。6.违约责任:被告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给原告,从拖欠之日起无条件按拖欠金额向原告赔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同时清还加工款。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加工和安装设备,���告仅付款139900元,拖欠1399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提起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安装调试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提出质量异议,原告亦未开具发票。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收取定金后,已按合同约完成安装调试,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合同约定“原告完成安装调试之日开具发票,被告付款139900元”,没有区分先后顺序,应理解为同时履行,原告催收后被告没有付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尚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合理。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无故不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尾款139900元及违约金有理。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前催收欠款,故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0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鸿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广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广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9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广东顺德广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广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1元,被告广西鸿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8元(被告广西鸿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迳向原告广东顺德广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秀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