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芳诉被告张双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张双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1820号原告:张淑芳,女,193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户县。委托代理人:张双勇,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张双虎,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张淑芳诉被告张双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芳的委托代理人张双勇,被告张双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芳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继承纠纷一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唐韵三坊北张家园X栋XXXX号的住房一套由张淑芳继承所有,被告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唐韵三坊北张家园X栋XXXX号(建筑面积98.7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由张淑芳继承所有。原告于2016年12月21号办理了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唐韵三坊北张家园X栋XXXX号住房的不动产产权证书,证书编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登记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XXX号X幢XXXXX号。因被告拒不腾交该房屋,现要求被告一周内腾交侵占原告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XXX号X幢XXXXX号房屋并赔偿侵占房屋期间的租金。被告张双虎辩称,该房屋系张怀新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安置后自己及家人居住在内,经法院判决由原告继承。现表示同意腾交房屋给原告,因现在自己没有地方住,具体腾交时间不能确定。因原告从未主张过腾房,房屋折价款亦未给付,故不同意赔偿房租。经审理查明,张怀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唐韵三坊北张家园X栋XXXX号拆迁安置房一直由张双虎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原告与张双虎、张夏利、董建利、张双龙、张双红、张双勇之间继承纠纷一案2016年1月25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怀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唐韵三坊北张家园X栋XXXX号拆迁安置房一套由张淑芳继承所有,后,张双虎不服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审判。张淑芳于2016年12月21日办理了该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证书编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登记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XXX号X幢XXXXX号。双方因房屋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终4543号民事判决书、不动产权证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淑芳因继承取得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XXX号X幢X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腾交该房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同时腾房应给予合理期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确权以后的租金,因原告在房屋确权后并未及时主张腾房,故要求被告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由被告张双虎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XXX号X幢XXXXX号房屋一套腾交原告张淑芳;二、驳回原告张淑芳要求被告张双虎赔偿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卫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