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艺文与蒋凯文、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艺文,蒋凯文,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062号原告:孙艺文,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蒋凯文,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张鑫,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郑市。原告孙艺文与被告蒋凯文、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孙艺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艺文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