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艺文与蒋凯文、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艺文,蒋凯文,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062号原告:孙艺文,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蒋凯文,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张鑫,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郑市。原告孙艺文与被告蒋凯文、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孙艺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艺文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