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建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112号原告:马建强,男,汉族,应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仙,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王俊斌,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宏,大同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建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建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强撤诉。审判员 兰桂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