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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琚卸角娜与张国华、方亚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卸角娜,张国华,方亚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678号原告(反诉被告):琚卸角娜,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张国华,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方亚仙,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慧,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琚卸角娜与被告张国华、方亚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秋独任审判。2017年3月21日,被告张国华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诉原告琚卸角娜、反诉原告张国华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琚卸角娜及反诉原告张国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琚卸角娜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张国华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琚卸角娜负担(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反诉原告张国华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