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永俊与杨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俊,杨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俊,男,31岁,1985年2月5日出生,证件号码622326198502050512,汉族,地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炭山岭村*组**号,联系方式1510138****被执行人杨树和,男,47岁,1969年1月4日出生,证件号码622326196901044030,汉族,地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赛什斯镇野狐川村*组**号,联系方式1362935****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赵永俊申请杨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21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杨树和应支付申请人赵永俊案款2658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65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树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623执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