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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张丙新与赵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新,赵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丙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莉娃,女,汉族,系张丙新女儿。被执行人赵盼,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盼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丙新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