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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利媛与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媛,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581号原告:马利媛,住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北辅路春华会馆202室。法定代表人:王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睿,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利媛诉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马利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媛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85元,由原告马利媛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