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邱辉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辉,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2456号原告:邱辉,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北京万达广场B座地下一、二层。负责人:布盛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丽,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三区330楼2608号。原告邱辉与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建国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沃尔玛建国路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沃尔玛建国路分店退还货款251.6元;2、请求沃尔玛建国路分店赔偿2516元;3、沃尔玛建国路分店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邱辉在沃尔玛建国路分店购买了百乐麦自发粉17袋,并支付货款251.6元,涉案产品声称“富含多种维生素、微量元素和人体必需的多种氨基酸”,但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2011规定,“富含多种维生素、微量元素”要分别三种以上达到富含要求,可该产品微量元素只有两种(铁、锌),并没有达到30%的富含标准,维生素也只有一种达到了富含标准;另外声称的氨基酸并没有标识具体含量,沃尔玛建国路分店销售的产品夸大的营养声称误导了邱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诉至法院。被告沃尔玛建国路分店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1、邱辉未提出涉案商品不合格的主张及证据,因此涉案商品质量合格是安全食品;2、适用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食品是否安全应关注本身的质量,而非标签;3、即使涉案商品存在标签瑕疵,应适用是案发148条的但书条款,表明标签瑕疵并不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不同意邱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邱辉在沃尔玛建国路分店购买百乐麦自发粉17袋,单价14.8元,花费251.6元。该商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中载明:……本品富含多种维生素、微量元素和人体必需的氨基酸。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识维生素B1每100g含有0.35mg,NRV为25%;维生素B2每100g含有0.35mg,NRV为25%;烟酸每100g含有4mg,NRV为29%;叶酸每100g含有200μgDFE,NRV为50%;钙每100g含有160mg,NRV为20%;铁每100g含有2mg,NRV为13%;锌每100g含有2.5mg,NRV为17%。WS/T476-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营养名词术语》载明:维生素是人体必需的一类微量营养素,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所必需的一类微量邮寄物质,分为脂溶性维生素和水溶性维生素两类,前者包括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后者有B族维生素和维生素C;烟酸为B族维生素之一;叶酸为一种B族维生素。GB/Z21922-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化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载明:微量元素是人体内总含量小于体重的万分之一或每日摄入量在100mg以下的矿物质,包括铁、硒、锌、铜、碘等;氨基酸是组成蛋白质的基本单位,是分子中同时具有氨基和羟基的一类化合物。GB2805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载明:含有“多种维生素”指3种和(或)3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富含“多种维生素”指3种和(或)3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高或富含维生素是指每100g中≥30%NRV、每100ml中≥15%NRV或每420kj中≥10%NRV。GB7718-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载明: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院认为:邱辉从沃尔玛建国路分店购买涉案产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涉案产品的维生素含量是否符合“富含多种维生素”的声称要求;二、氨基酸是否属于特别强调。关于涉案产品的维生素含量是否符合“富含多种维生素”的声称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在标签上声称富含维生素需要3种和(或)3种以上维生素每100g中≥30%NRV。本案中,涉案产品含有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叶酸4种维生素,其中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3种不符合每100g中≥30%NRV的要求。故涉案产品的维生素含量不符合“富含所种维生素”的声称要求。关于氨基酸在涉案商品中是否属于特别强调。涉案产品在产品说明中载明该产品富含人体必需的氨基酸,有利于人体吸收、均衡补充营养,属于强调。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沃尔玛建国路分店销售的涉案商品未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符合“富含多种维生素”的声称要求,也未标注特别强调的氨基酸含量,危害消费者的权益。邱辉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沃尔玛建国路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辉退还货款251.6元;二、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辉赔偿25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璟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菁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