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勇诉徐大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徐大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275号原告:张勇,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农民。被告:徐大杰,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徐大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因被告徐大杰已将运输费用给付而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是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雅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