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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程胜强与崔新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胜强,崔新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026号原告:程胜强,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崔新军,男,59岁,汉族,住龙口市东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程胜强诉被告崔新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程胜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胜强撤回对被告崔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