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程胜强与崔新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胜强,崔新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026号原告:程胜强,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崔新军,男,59岁,汉族,住龙口市东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程胜强诉被告崔新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程胜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胜强撤回对被告崔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