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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赐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赐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赐辉,男,1968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因犯贩卖毒品罪,1999年5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赐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显然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舒越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廖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底,被告人高赐辉在自己家中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2、2017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高赐辉在武冈市光明小学门口将两小包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正当高赐辉与戴某某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赐辉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赐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赐辉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邵公物鉴(理化)字(2017)051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赐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高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高赐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赐辉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赐辉的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程显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