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建华诉朱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10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被执行人:朱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徐建华申请执行朱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