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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赖美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美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美田,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仁化县,因本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2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罚款壹仟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实际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在家),2017年4月21日被仁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在家),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美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美田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赖美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森科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仁化县周田镇往周田镇台滩村方向行驶,至Y596线2KM+3M仁化县周田镇台滩村路段时,因醉酒无力便将摩托车停下,但支不起摩托车脚架,连人带车倒地,旁人打电话报警,其被到场的民警查获。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赖美田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48.04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赖某的证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美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赖美田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同时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美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因本案被实际羁押及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共计24日应予以折抵刑期,即其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仁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桉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