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家忠与李荣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忠,李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家忠被执行人:李荣娟本院在执行王家忠与李荣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荣娟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荣娟名下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魁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以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