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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枣庄市威翰食品有限公司、枣庄百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市威翰食品有限公司,枣庄百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华业壹分利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威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北侧289号。法定代表人:宋秀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昕晖、朱超,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百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福泉小区博美洗化超市。法定代表人:郭冠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诚法,枣庄薛城奚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华业壹分利超市,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号。负责人:单玉业,经理。上诉人枣庄市威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百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华业壹分利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被上诉人诉请的欠款金额中是否已将扣补及退货部分扣除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扣补及退货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以及应付货款是否已扣除该部分金额的事实未查清,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枣庄市威翰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