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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店柱与朱合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店柱,朱合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085号原告:王店柱,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合理,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店柱与被告朱合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店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合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店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朱合理给付拖欠小麦款7610元及出具欠条时至本案结束时的利息;2.诉讼费由朱合理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朱合理收购王店柱小麦,欠其小麦款7610元。2016年8月5日朱合理向王店柱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王店柱多次催要,朱合理推拖不予偿还。朱合理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王店柱到朱合理经营的粮食收购点出售小麦,价值9610元,朱合理给王店柱出示了收据。同年8月5日经双方结算,朱合理支付给王店柱2000元,余款7610元未付,朱合理向王店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王店柱粮款柒仟陆佰壹拾元(7610元),于2016年农历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人朱合理,2016年8月5日”。该欠款经王店柱多次催要,朱合理一直借故未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朱合理收购王店柱小麦,并出具欠条,能够认定王店柱与朱合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朱合理已经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对欠款数额予以确认,并对还款时间进行承诺,故王店柱要求朱合理支付所欠小麦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虽然王店柱与朱合理在欠条中对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但朱合理的违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王店柱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以利息的形式对王店柱作为一定补偿,合情、合法,故对王店柱要求朱合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将依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合理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上述欠款的认可以及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合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店柱小麦货款76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合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