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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4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秦洪涛、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涛,黄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洪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黄丽娟,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凭祥市北大路3支**号,现住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秦洪涛与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黄丽娟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的汽车,后查明该车被扣押在宁明法院,本院多次联系询问并催促申请执行人及代理人对该车辆的处置意见,申请执行人称该车价值不高且可能会产生其他费用,不愿去处置,故本院暂未扣押该汽车,无法执行。同时,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8319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执41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