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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淑芬与孙文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淑芬,孙文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528号原告:金淑芬,女,1936年9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孙文通,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金淑芬与被告孙文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金淑芬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