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淑芬与孙文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淑芬,孙文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528号原告:金淑芬,女,1936年9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孙文通,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金淑芬与被告孙文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金淑芬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