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包兴梅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山予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金科物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兴梅,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山予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107号原告:包兴梅,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海,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山予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34602163-4。法定代表人:陈胜来,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强,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廷秀,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春,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包兴梅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山予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兴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兴梅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包兴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兴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包兴梅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陈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