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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124民初254号原告姚某,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涛,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由被告归还其借款六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所借给被告的六万元至今分文未还。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二、原告姚某自愿放弃被告杨某所欠其借款六万元;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贵林人民陪审员  刘国清人民陪审员  应香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