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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瑞丽与程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丽,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7民初221号原告:李瑞丽,壶关县人,现住壶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斌,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丽,现住壶关县。原告李瑞丽与被告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丽及其诉讼代理人张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丈夫平生,生前因在太行山大峡谷经营饭店需要资金运转,2016年4月22日平生通过朋友李恒业向原告借钱,找到原告处取走3万元现金,并向原告写下借条一支。平生于2016年10月7日因意外去世,被告获得经济赔偿。平生去世后,原告好心去慰问被告并与被告商讨上述借款一事,可没想到被告绝口不认此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被告程丽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2日被告程丽丈夫平生因在太行山大峡谷经营饭店需要资金运转,通过朋友李恒业向原告借钱,找到原告李瑞丽处取走3万元现金,并向原告写下借条一支,未约定利息。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证人证言。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因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后写下了借条,并有经手人出庭证明,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举证期间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应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丽返还人民币3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程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