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9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春梅申请执行林明、王莹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梅,林明,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9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春梅,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苇河镇。被执行人林明,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苇河镇。被执行人王莹,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苇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春梅与被执行人林明、王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查封房屋暂不便处分,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