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497王世路与连云港科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路,连云港科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497号原告:王世路,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科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东路1号广伸科创基地A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67641275Y)。原告王世路与被告连云港科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