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曹永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曹永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3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公司总经理被告:曹永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