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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曹永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曹永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3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公司总经理被告:曹永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