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省英与李柱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省英,李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朱省英。被执行人:李柱良。本院在执行朱省英与李柱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柱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柱良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省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