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榕与福建省吉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榕,福建省吉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5782号原告:郑榕,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省吉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代码:76615385-2),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林则徐大道625号。法定代表人:潘光明。原告郑榕与被告福建省吉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陈桂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榕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