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晓瑞与曹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瑞,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胡晓瑞,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永济市卿头镇关家庄村十九组居民。被执行人曹峰,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永济市振兴西街11号居民。本院在执行胡晓瑞与曹峰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