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江开菊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江开菊,盘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彭朝科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991B。负责人杨先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男,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圯,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99187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开菊,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雷,男,汉族,1970年5月6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50号办公楼(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1350072M。法定代表人:鲍吉克,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彭朝科,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六盘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职工,住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开菊、六盘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彭朝科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功云审判员 蒙彩虹审判员 何与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永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