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亮亮与谢金、白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亮亮,谢金,白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228号原告任亮亮,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太仆寺旗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马斌,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金,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太仆寺旗人,太仆寺旗长青派出所职工。被告白凡,男,29岁,汉族,太仆寺旗人,太仆寺旗长青派出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亮亮诉被告谢金、白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亮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亮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审判员 贾玉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