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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亮亮与谢金、白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亮亮,谢金,白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228号原告任亮亮,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太仆寺旗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马斌,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金,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太仆寺旗人,太仆寺旗长青派出所职工。被告白凡,男,29岁,汉族,太仆寺旗人,太仆寺旗长青派出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亮亮诉被告谢金、白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亮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亮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审判员  贾玉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